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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隆高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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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e departments of China —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inistry of Finance record, ccgp.gov.cn) — administrative penalt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 USCC 91360124MA35KNTL5T · 南昌隆高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高公司”)参加了“心肺复苏机一批”采购项目先后两次的招投标活动。两次招投标活动均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第一次的项目编号为SZCG2016141633,第二次的项目编号为SZCG2016143102。 在两次招投标过程中,多家供应商举报称:隆高公司在前后两次招投标过程中,提供了编号相同的同一份检验报告,但检验报告内容却前后不相同,属于篡改行为。 经查,隆高公司在“心肺复苏机一批”采购项目先后两次招投标活动中,在其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一份编号为20111539、委托人为河南迈松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由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第2页。经比对,前后两份文本的内容确实不相同。 经核查比对,根据河南迈松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隆高公司向我委提供的检验报告材料,经核对,现查明隆高公司在第一次招投标活动(项目编号:SZCG2016141633)中提交的该份《检验报告》第2页为虚假材料。;与真实的原文本相比,具体表现在: (一)序号2.1.1 、检验项目“按压深度”的“标准要求”文字内容中,多了“可X⊙(该字模糊,无法准确辨认)”两个字; (二)序号2.1.8 、检验项目“按压通气比”的“标准要求”文字内容中,多了“按压通气不间断”七个字; (三)序号2.1.9 、检验项目“按压频率”的“标准要求”文字内容中,多了一处“/min”字样(原文有五处,该份文本却有六处)。 以上事实有河南迈松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隆高公司提供的材料、隆高公司询问调查笔录、隆高公司两次投标文件中的检验报告材料等为证。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隆高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 一、罚款人民币13.44万元(672万元×20‰=13.44万元); 二、取消其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from 14 April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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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ails
- Company
- 南昌隆高商贸有限公司
- Authority
- Finance departments of China —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inistry of Finance record, ccgp.gov.cn)
- Decision
- Administrative penalt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 Grounds and details, as published
-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 USCC 91360124MA35KNTL5T · 南昌隆高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高公司”)参加了“心肺复苏机一批”采购项目先后两次的招投标活动。两次招投标活动均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第一次的项目编号为SZCG2016141633,第二次的项目编号为SZCG2016143102。 在两次招投标过程中,多家供应商举报称:隆高公司在前后两次招投标过程中,提供了编号相同的同一份检验报告,但检验报告内容却前后不相同,属于篡改行为。 经查,隆高公司在“心肺复苏机一批”采购项目先后两次招投标活动中,在其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一份编号为20111539、委托人为河南迈松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由河南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第2页。经比对,前后两份文本的内容确实不相同。 经核查比对,根据河南迈松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隆高公司向我委提供的检验报告材料,经核对,现查明隆高公司在第一次招投标活动(项目编号:SZCG2016141633)中提交的该份《检验报告》第2页为虚假材料。;与真实的原文本相比,具体表现在: (一)序号2.1.1 、检验项目“按压深度”的“标准要求”文字内容中,多了“可X⊙(该字模糊,无法准确辨认)”两个字; (二)序号2.1.8 、检验项目“按压通气比”的“标准要求”文字内容中,多了“按压通气不间断”七个字; (三)序号2.1.9 、检验项目“按压频率”的“标准要求”文字内容中,多了一处“/min”字样(原文有五处,该份文本却有六处)。 以上事实有河南迈松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隆高公司提供的材料、隆高公司询问调查笔录、隆高公司两次投标文件中的检验报告材料等为证。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隆高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 一、罚款人民币13.44万元(672万元×20‰=13.44万元); 二、取消其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From
- 14 April 2017
- Until
- —
- Status
- End date not published
- Source
- http://www.ccgp.gov.cn/cr/list/detail?id=2c8382ba5b413c5c015b67175b230007
- Licence
- Public record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China: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ccgp.gov.cn/cr/list)
SourceFinance departments of China —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inistry of Finance record, ccgp.gov.cn) · Administrative penalty (government procurement)